【存證信函範例-因長期欠繳租金,依法終止租約,請求限期搬離,並提醒承租人對遺留物與損壞設施負責】
說明:
本人為位於【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出租人,貴方為承租人。雙方於中華民國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租賃契約,約定每月租金為新臺幣________元整,並於每月___日前繳納。惟查貴方自___年___月起已累計逾期未繳租金如下:
___年___月租金:新臺幣________元
___年___月租金:新臺幣________元
(可補充)合計欠繳租金新臺幣________元整。
依據《民法》第450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遲付租金逾二期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另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款:「承租人遲付租金逾二期,出租人得終止租賃契約。」
是以本人正式通知如下:
一、終止租賃契約
本函即為通知正式終止雙方租賃契約。貴方須於中華民國___年___月___日前遷出並返還房屋。
二、限期搬離與遺留物處理
依《民法》第435條:「承租人於租期終止後,應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若承租人遷離後,遺留物品於屋內,經催告後仍不處理者,出租人得視為拋棄,依法處理或丟棄之。」
因此,請貴方於搬遷時自行清除個人所有物品。如有遺留,本人將視為拋棄,依法逕行處置,恕不另行通知。
三、損壞修復責任
依《民法》第432條:「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非因可歸責於出租人之事由所致之損壞,承租人應負修復之責。」
另依《租賃專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承租人有毀損住宅設備或妨害他人安全或健康之行為者,出租人得終止租賃契約。」
如經現場查驗後發現有損壞、破壞、故意遺留垃圾或未復原之裝潢,貴方應依法負擔修復費用與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四、法律行動保留
若貴方未於期限內完成搬離與返還,或仍未清償租金及損害賠償,本人將依法提起訴訟,請求:
1.欠租之清償
2.不當占用之使用補償
3.損壞部分之修繕費
4.損害賠償
5.強制遷出與返還房屋之執行
請貴方慎重視本信內容,務請於中華民國___年___月___日前完成清償、搬離及返還事宜,以避免進一步法律追訴。
此致
________先生/小姐
敬啟者
發信人:(簽名)
聯絡電話: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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