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了解租賃專法重點條文,保障您的租屋權益
重點條文解釋
第12條-1.點交後承租人遺留物的處理規範
在租賃契約消滅並完成點交後,如果承租人仍有物品留在房屋內,法律已明確規定出租人的處理權限與承租人的義務,避免退租後物品堆積、影響後續出租的情況。
第12條-1.租賃契約終止時的房屋返還與點交程序
在住宅租賃中,契約期滿或提前終止時,承租人必須返還租賃住宅。為避免日後爭議,法律明定必須由出租人與承租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的點交,並記錄確認。
第11條-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在住宅租賃期間,如果出租人有重大違法或違約行為,法律賦予承租人提前終止契約的權利,且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此規定主要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與契約信賴。
第10條-1.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在住宅租賃契約存續期間,若承租人有重大違約或違法情事,法律明定出租人得提前終止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此規定主要保障出租人財產權及住宅秩序
第8條-4.出租人必要修繕行為之承租人配合義務
在住宅租賃關係中,房屋與其設備的正常維護,既是出租人的責任,也是承租人應配合的義務。法律明定,當出租人為修繕租賃住宅採取必要行為時,承租人不得拒絕,以確保住宅維持合於居住使用的狀態。
第8條-3.承租人自行修繕及費用抵扣權
在住宅租賃關係中,若房屋或其附屬設備出現瑕疵或故障,且屬於出租人應負責修繕的範圍,法律賦予承租人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自行修繕並向出租人請求償還費用,或直接從租金中扣除。
此制度的目的,是避免出租人怠於修繕導致承租人生活受影響,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品質與安全。
第8條-2.出租人簽約前修繕責任說明義務
在住宅租賃關係中,修繕責任分配是爭議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為避免糾紛並保障承租人知的權利,《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明定,出租人在簽訂租賃契約前,必須向承租人清楚說明修繕責任項目及範圍,並提供聯絡方式。
第8條 - 1.出租人交付與維持住宅合於居住使用之義務
在住宅租賃契約中,出租人不僅要在簽約時交付房屋,還必須在整個租期內維持房屋的安全與功能,確保承租人能依約使用住宅。
第7條 -2. 租賃契約終止後押金返還規定說明
在住宅租賃關係中,押金 是出租人為確保承租人履行契約義務而收取的擔保金。依法律規定,押金並非出租人收入,而是在契約結束、承租人返還房屋並結清相關債務後,應予返還。
第7條 - 1.租賃住宅押金上限規定說明
租賃住宅押金上限規定說明
在我國住宅租賃市場中,押金 是出租人為保障房屋及承租人履約而收取的擔保金。然而,為防止押金過高影響租屋負擔。
第6條 - 租賃住宅租金,不適用《土地法》第97條之說明
在我國住宅租賃市場中,租金金額是租賃契約最核心的條款之一。依現行法律,住宅租金由出租人與承租人自行協商約定,而不適用《土地法》第97條所規定的租金上限制度。
第5條 -1. 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租賃契約屬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說明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租賃契約不僅受《民法》規範,當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存在消費性交易特徵時,還會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這一點對承租人(消費者)在權益保障上有重要意義。
第5條 -2. 包租業與出租人間之住宅包租契約,其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在我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條例)中,針對 「包租業」與「出租人」 所簽訂的住宅包租契約,為確保雙方權益並避免爭議,明確規定由 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 制定「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租賃專法常見問答
依「損壞原因」與「契約約定」判斷,並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12條及《民法》為依據。
法規要點:
契約消滅時必須共同點交(§18);遺留物催告取回,逾期視為拋棄,清運費可扣押金,不足可追償(§18Ⅱ)。
建議處理(房東):
退租時列清單並拍照。
書面催告7–14日內取回,附明視為拋棄條款。
逾期→自行處理並保留費用憑證,先從押金扣,不足另請求。
法規要點:
妨害安寧或安全屬重大違約(§13),嚴重者可依社維法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理。
建議處理:
蒐證(錄音、影片、管委會紀錄)。
書面要求改善,限期處理。
再犯→解約退租,必要時報警。
法規要點:
依契約約定辦理;房東房客皆有法定提前解約事由(房東§13;房客§21),違約金不得顯失公平(消保法)。
建議處理:
查契約的解約條款與通知期。
法規要點:
欠租達一定標準(如逾2期或達總租金六分之一)可解約(§13)。
建議處理(房東):
逾期即書面催繳,給3–7日寬限。
再欠→存證信函解除契約+限期遷出。
同時申請支付命令或提告,保留匯款紀錄與對話紀錄。
法規要點:
房東應保持住宅「合於居住使用」(§10);屬房東修繕範圍,逾期不修→房客可自行修並請求償還或扣租(§12)。
建議處理:
房客以書面通知房東,載明瑕疵與期限(急件1–3日、一般7–14日)。
逾期未修→自行修繕,留憑證→向房東請款或直接扣下期租金(附書面告知)。
房東必要修繕進場,房客不得拒絕(§12)。
法規要點:
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租賃條例§17),退租後應返還或扣抵合法費用;正常耗損不得扣。
建議處理:
退租時雙方共同點交並拍照存證(§18)。
房東應提供扣款明細與憑證。
爭議可用存證信函催告7日,不果→向消保官或地政調解申請,小額訴訟作最後手段。